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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(修订)(山大研字〔2019〕63号)

发布日期:2017-04-10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为了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,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,充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,激发研究生教育活力,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,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》(教研〔2013〕1号)文件精神,按照《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》(财教〔2013〕19号)文件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订本方案。

一、奖励资助对象

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在学研究生(规定学制年限内)。

二、奖励资助体系与标准

研究生奖助体系分两个层次:

(一)博士研究生

1.研究生助学金

研究生助学金包含国家助学金、学校科研津贴和导师助研津贴等三部分。自2014级起,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可享受2500元研究生助学金,每年按10个月计算。普通博士研究生资助年限不超过四年,硕博连读研究生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,本科直博研究生资助年限不超过五年。具体资助标准见表1,并鼓励博士生导师在此基础上提高,提高部分用于奖励科研表现突出的博士研究生。

表1  博士研究生助学金资助标准(单位:元/月)

构成

招收第一个博士生

招收第二个博士生

招收第三个及以上博士生

国家

助学金

学校科研津贴

导师助研

国家

助学金

学校科研津贴

导师助研

国家

助学金

学校科研津贴

导师助研

人文

1200

1150

150

900

0

1600

0

0

2500

社科

1200

1000

300

900

0

1600

0

0

2500

理学、工学、医学

1200

500

800

900

0

1600

0

0

2500

数学

1200

900

400

900

0

1600

0

0

2500

(注:文化遗产研究院归社科。)

2011级、2012级、2013级博士研究生仍享受研究生“助研”奖学金,每年按10个月发放,资助年限不超过四年。2011级博士研究生“助研”奖学金自2014年9月起,按第四学年标准,每月发放1000元。2012级博士研究生“助研”奖学金自2014年9月起,在每月1300元基础上,学校支付部分增加200元,导师支付部分不变,每生每月发放1500元;第四学年,每月发放1000元。2013级博士研究生“助研”奖学金自2014年9月起,在每月1300元基础上,学校支付部分增加200元,导师支付部分不变,每生每月发放1500元。

自2014级起发放办法:

(1)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每学年在博士研究生报到注册后,负责将本单位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名额和发放方案报学校财务部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,并制表按时足额发放研究生助学金中导师助研津贴部分。

(2)学校按月发放研究生助学金中国家助学金、学校科研津贴部分,并于每年12月负责对全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助研津贴发放工作进行审核。对未能按表1所确定资助标准按时足额发放至博士研究生的博士生导师,学校将暂停其下一年招生资格,并减少所在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。

2.国家奖学金

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、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研究生,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,奖励名额由国家财政部、教育部下达。

3.学业奖学金

学业奖学金(与国家、社会奖学金均不可兼得)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、科研成果、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评选,奖励标准及获奖比例见表2:

表2  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(单位:元/年)

奖励标准

获奖比例

一等

10000

约40%

二等

6000

60%

4.优秀奖学金

博士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包括校长奖学金、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及各类社会奖学金。

(1)校长奖学金:用于奖励全面发展、表现特别突出、有特别突出的科研成果的20名博士研究生,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,从同一培养阶段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中评比产生。

(2)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:用于奖励表现突出校级研究生组织干部、学校及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党团组织及研究生会干部、研究生班级干部等,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,奖励人数为各培养单位参评二年级及以上博士研究生人数的4%。

(3)社会奖学金(与国家、学业奖学金均不可兼得):根据各社会奖学金协议中指定获奖博士研究生人数,评选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,奖励标准及人数以协议为准。

注:优秀奖学金以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为区分,分别可对应一等奖学金(金额大于10000元)、二等奖学金(金额大于6000元)。

5.困难补助

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博士研究生及突发事件补助。

6.国家助学贷款

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。

(二)硕士研究生

1.研究生助学金

自2014级起,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可享受800元研究生助学金,每年按10个月计算,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。

2012级、2013级硕士研究生“助研”奖学金自2014年9月起,在每月500元基础上,学校增加100元,每生每月发放600元,每年按10个月计算,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。

工商管理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助学金由学校按比例拨款至学院,学院制定标准进行发放。

2.国家奖学金

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、科学研究成果显著、综合素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,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,奖励名额由国家财政部、教育部下达。

3.学业奖学金

学业奖学金(与国家、社会奖学金均不可兼得)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、科研成果、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评选,奖励标准及获奖比例见表3:

表3  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(单位:元/年)

奖励标准

获奖比例

一等

8000

10%

二等

5000

20%

三等

3000

40%

4.优秀生源奖学金

每年奖励金额300万元,用于吸引优秀生源,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制定。

5.优秀奖学金

硕士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包括校长奖学金、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及各类社会奖学金。

(1)校长奖学金:用于奖励全面发展、表现特别突出、有特别突出的科研成果的20名硕士研究生,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,从同一培养阶段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中评比产生。

(2)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:用于奖励表现突出校级研究生组织干部、学校及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党团组织及研究生会干部、研究生班级干部等,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,奖励人数为各培养单位参评二年级及以上硕士研究生人数的4%。

(3)社会奖学金(与国家、学业奖学金均不可兼得):根据各社会奖学金协议中指定获奖硕士研究生人数,评选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,奖励标准及人数以协议为准。

注:优秀奖学金以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为区分,分别可对应一等奖学金(金额大于8000元)、二等奖学金(金额大于5000元)、三等奖学金(金额大于3000元)。

6.“助管”、“助教”奖学金

“助管”,主要担任学校各管理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辅助管理工作;“助教”,主要承担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本科、研究生的公共课、专业基础课的授课、辅导、答疑等教学工作,以及指导实验和生产实习,辅导课程设计、毕业设计(论文),考试及考查课的阅卷,开放实验室管理等工作。

“助管”、“助教”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月300元,临时用工根据工作内容及工作强度每岗每日最低50元,由各“助管”、“助教”岗位聘任单位按照实际需求人数及工作时间发放。学校每学期初公布各单位用工需求和岗位要求,加强过程管理。

7.困难补助

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硕士研究生及突发事件补助。

8.国家助学贷款

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。

三、附则

本方案自2014级研究生起执行,原《山东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“助研”奖学金管理办法(试行》(山大研字[2008]12号)仍适用于2014年前入学研究生。

本方案由研究生院财务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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